車禍賠償案中的十一大誤解
在美國生活可以說出門就免不了開車,都希望能快快樂樂出門,平平安安回家,但萬一不幸車禍受傷,在如何處理和善後上又常有許多誤解,亞特蘭大華裔律師張用滿針對車禍受傷者常有的誤解,以答問的方式提供說明。
誤解一:需要保險公司同意才可看醫生
事實:車禍受傷者有權力隨時看醫生,而且可自己選擇醫生。肇事者的保險公司沒有權力限制你何時看醫生或看哪一位醫生。有人因有此誤解而不看醫生或拖延看醫生的時間,導致最後拿不到應得的賠償。
誤解二:請律師就是要打官司
事實:訴訟律師在律師行業中只是少數,而大部分車禍案件都是以和解結束,會告上法庭的也只有極少數。幾乎所有的律師、保險公司都儘量避免打官司,因爲第一,打官司要花錢。在美國(英、美法系)通常是原告、被告各付各的律師費。即使勝訴也是各付各的律師費(有少數例外)。而打官司的錢還不包含律師費,是單指法庭及專家們所收的費用而言。第二,打官司耗時間。無論你是原告或被告都要花時間,而官司要結束也要等好久。在亞特蘭大一個簡單的車禍官司通常會要等待一至二年才會輪到開庭。第三,打官司不能保證你就能獲得更多的賠償,甚至不能保證你拿到一分錢,因爲一旦案件上了法庭,決定賠償你多少錢的是坐在陪審席上的十二位美國公民,而這十二位美國公民中只要有一位不同意你對賠償的想法,就會對你的案件很不利。
誤解三:法律一定是合情、合理的(只要對方拿罰單,我就一定贏)
事實:中國人說“合情、合理、合法”,情理在法之前,但美國人說“合法”,即使有情有理也在法律之後。而且那些情理因素通常不是我們講的情理,法律制定時有其特定背景,包括政治、社會環境等,有些法律甚至不合情也不合理,但只要合法就可以了。在車禍案件中,雖然對方拿了罰單,但是那個罰單只是警察在調查車禍現場之後作的一個初步判斷,是屬刑事案,通常在交通法庭判決前都不表示他就有罪;再者,罰單是刑事性質、刑事案與民事性質的車禍賠償案,舉證尺度有很大的差別,因此在民事賠償案中,除非被告在交通法庭主動承認自己有罪,即使被告交通法庭判決有罪,也不是自動表示被告在民事賠償案中就有過失,你仍需證明被告確實有過失。此外,你得證明被告的過失是造成你受傷的原因(即事實原因與法律原因二種因果關係),最後你還得證明你的損失確如你要求的賠償那麽多。在此幾個關卡裏,被告律師有許多法律上的理由或機會可消弱你的賠償要求,甚至讓你拿不到任何賠償。所以只要對方拿到罰單,我就一定能贏,這句話從情、理方面說得通,在法律上則並非肯定了。
誤解四:肌肉扭傷(軟組織傷)不是傷
事實:大部分車禍案都是肌肉傷而獲得賠償的,沒有車禍受傷經歷的人千萬不要小看肌肉扭傷。
誤解五:同樣的車禍、同樣的傷、同樣的損失,就應當拿回同樣的賠償
事實:不一定,因每個案件都有其不同的內、外在因素:首先,每州就不一樣,同樣的傷勢,在紐約、加州、佛州甚至北卡都會比喬州的受傷者獲得賠償多;再者,每一個州內的每一個郡也都不一樣,因爲每一個車禍受傷案的結果都受到許多因素的影響。例如:被告住在哪個郡?原告與被告的職業、教育程度、膚色……對方保險多少?哪一家保險公司等等。當然,受傷的程度與責任的劃分仍是最重要的考量因素。
誤解六:我身體沒受傷,只要精神賠償
事實:除了少數精神侵權案外,在車禍受傷案中這樣的賠償是不可能的。喬州的法律是:若沒有身體上的傷,就沒有精神賠償。張用滿律師曾任前喬州司法部長特別助理,領有喬州及紐約兩州律師執照。
誤解七:自己的保險公司會幫自己爭取權益的
事實:通常,若是對方的錯,自己的保險公司是不會管你受傷賠償部分的。若你買了碰撞險,你可以選擇自己的保險公司,先賠償你或修好你的車(但你要付自付款部分)。之後,你的保險公司會向對方責任保險公司索回他們所付給你的修車費用,至於受傷賠償部分,你自己的保險公司是不會幫你代辦的。
誤解八:保險公司就是被告
事實:並非如此,除特別情況之外,通常你不能告保險公司,只能告撞你的駕駛人,雖然他的保險公司會花錢幫他請律師辨護。
誤解九:汽車保險中的醫療險,與健康保險是重復的,不必要的
事實:不完全對,這基本上是一種不同的保險,汽車保險中的醫療險有以下幾種用途:一,當你自己的錯造成自己受傷時,你可以看任何醫生,只要在保額以內的醫療費,汽車保險公司會全部支付並且沒有自付額也沒有指定醫生。二、若自己的錯造成親人、家屬受傷,如配偶、未成年子女或父母之醫療費用在保險額內的照樣支付。三、若對方的錯,而對方既沒有責任險也沒有資産,而你本身又沒有保(無保險駕駛人險)的話,至少在保額以內的醫療費用都由保險公司來付清。
誤解十:保險公司的理賠員之口頭承諾是有效的
事實:許多保險公司的理賠員答應會支付受傷客人的所有工資損失、醫療費等,但過一段時間後,又矢口否認或避不認帳的情況是屢見不鮮的,一般華人往往因對方的口頭承諾而決定大事化小、小事化無,甚至完全不去治療或等很久才去治療,當然更不會去請律師了,等到了真正要賠償時,理賠員可能早已換人,時間也過了這麽久,無法得到應有的賠償才去找律師,若車禍發生已過兩年找律師就太晚了,因爲這種案件的法律時效期爲兩年,這些人會上當的一個基本原因就是以爲對方講的話是可以兌現的。
誤解十一:對方的保險公司會主動聯繫自己的
事實:在正常情況下是這樣的,但最好不要有這種盼望,因爲有時對方司機怕保險上漲沒有向自己的保險公司通報,若等得久了甚至連自己這邊的賠償案也受到影響,如前所述,有的人等著對方保險公司給自己找醫生,有的人等著對方保險公司給自己租車,導致不能正常生活、不能去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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