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商(Securities Firms),提供投资者证券买卖交易服务的法人组织,其组织型态必须为依法设立登记之公司,经证券主管机关之特许及发给证照,而以经营证券业务为目的之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商不得收受存款、办理放款、借贷有价证券及为借贷款项或有价证券之代理或居间。但经主管机关核准者,得从事有价证券买卖之融资或融券,或从事融资融券买卖的代理。[1]
依证券业务范围,可分为:
证券承销商(Underwriter):指经营有价证券之承销及其他经主管机关核准之相关业务。
证券自营商(Dealer):指经营有价证券之自行买卖及其他经主管机关核准之相关业务。
证券经纪商(Broker):指经营有价证券买卖之行纪、居间、代理及其他经主管机关核准之相关业务。
证券商不得收受存款、办理放款、借贷有价证券及为借贷款项或有价证券之代理或居间。但经主管机关核准者,得从事有价证券买卖之融资或融券,或从事融资融券买卖的代理。[1]
依证券业务范围,可分为:
证券承销商(Underwriter):指经营有价证券之承销及其他经主管机关核准之相关业务。
证券自营商(Dealer):指经营有价证券之自行买卖及其他经主管机关核准之相关业务。
证券经纪商(Broker):指经营有价证券买卖之行纪、居间、代理及其他经主管机关核准之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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