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信人: mandman (贪嘴的加菲猫 (Man Law)), 信区: JobHunting
标 题: EB-1,EB-2, EB-2 NIW和EB-3的区别和联系
发信站: BBS 未名空间站 (Sat Jun 24 21:45:10 2006)
职业移民 (EB-1/EB-2/EB-2 NIW/EB-3)
EB-1 第一优先
1) EB-1A 在科学、艺术、教育、商务或运动领域的 " 杰出人才 " ( 具有卓越贡献
extraordinary ability)
凡在科学、艺术、学术、商务或体育方面具特殊才能者,可以「杰出人才」,依法申请
EB-1 第一优先,永久居留美国。但申请者必须证明其专业能力确实是这个领域中的顶尖
人物,享有国家级或国际性的声誉与成就,并会对美国社会的相关发展,提供实质贡献。
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者不需要劳工证,也不需要以雇主的名义为受益人出面,就可自行提
出申请。申请时须提出专业证明,如曾得过国际性的奖章,来证明杰出能力。假如没有国
际性的奖章,也可提供资料以证明满足下列所述中的最少三项内容要求的才能及贡献:
*曾在其专业领域内获得够份量的国际(国内)奖章;
*曾是其本行中专业组织的会员,并且该组织或协会是经过同领域专家所认可的;
*申请人在该行的杰出成就,曾被专业刊物或重要媒体报导过;
*申请人曾对其本行中其他人员之成就担任过评审工作;
*曾在学术研究、艺术、运动或商业等相关领域有独到或重大贡献;
*曾在专业期刊或重要媒体发表过专业学术论文;
*成果曾在艺术展览会或发表会上展出过;
*曾在声誉卓著的组织或机构担任过重要职务;
*申请人之薪资、酬劳或待遇远高於其他同侪之证明;
*在表演艺术方面曾获极大的成功,并反映在票房、唱片、录音带、 CD 及录影带等商业
产品上。
2) EB-1B「杰出研究人员及教授」( Outstanding Researcher/Professor )
凡专业学术领域的杰出教授或研究人员,可依此条例由受雇之美国机构提出申请永久居留
的签证。申请者不需劳工证,如申请人是在校博士生,申请人至少要有三年以上的教学或
研究经验,并具备下列两项以上:
*曾在学术领域获杰出成就并获颁国际性奖章;
*为国际学术机构之会员,而此一机构的入会标准即为杰出专业成就;
*其在学术领域之成就曾获专业期刊或媒体报导;
*曾针对其他人员之学术成就担任过评审工作;
*对其学术领域有独到或重大贡献;
*曾在专业期刊志或国际著名刊物上发表过论文等学术著作。
3) EB-1C 跨国公司的经理人( multinational executives or managers )
欲依 EB1 「跨国公司经理人」此类别申请者,该外国人须获得美国公司永久聘任,而在
此之前的三年期间内已为在该美国公司的海外相关企业(母公司,子公司或关联公司)工
作至少一年以上。因为此类别是 L-1 签证持有人提出永久居留申请的重要管道之一,两
者间要件多有相似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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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2 第二优先
此类申请包括硕士以上的高学历人士或是在科学、工程、生化、环保、医学、艺术、商业
等领域之特殊人才,申请者可由美国雇主提出申请, 美国雇主的工作承诺(H-1B)及劳工证
(Labor Certificate)是申请EB-2必要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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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2 NIW 第二优先中的「国家利益豁免」
所谓「国家利益豁免」,即具备特殊优异才艺的外国人士,若能证明其才能符合美国国家
利益,则可豁免冗长的劳工认证申请。至於怎样才算符合「国家利益」,从未有过明确定
义, 1998 年纽约法院将国家利益定义 为:
*在工作专业或专门才艺上,有无可取代的超凡技艺或才能;
*其技艺或才能有「国家级」的贡献 申请人对所从事专业领域的贡献不受地域的限制;
*如果要求申请者必须申办冗长的劳工证,将有损美国本身利益。
申请人必须提出证明其具备优异 ( 特殊 ) 的才能符合美国国家利益( in the national
interest ),而使 BCIS 可以豁免该申请人必须提出劳工证的要求,因此而可省去冗长
的劳工认证申请,此即我们所说的 " 国家利益豁免 " (national interest waiver
"NIW" )。申请可自行提出。
EB-2 NIW的成功与否,有几个先决条件。一:申请人的学经历是否充实。二:申请人所做
的题目是否热门或特殊。三:申请人的资料是否齐备。四:申请人是否能找到确切有力的
推荐信。五:律师的准备与辩词是否强而有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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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3 第三优先
职业移民第3类优先EB-3类的申请案都要求有一份工作和劳工认证(劳工认证程序在其他文
章中会有更深入的讨论)。职业移民第3优先(EB-3)分三个子类别,是给有学士学位的专才
(professional)、熟练技术工作者(skilled worker)、及其他非技术工人(Other Workers
)。不管EB-3类的签证总名额是多少,每年都只有10,000的签证名额提供给“其他非技术
工人”类别。结果是“其他非技术工人”类别申请案件日积月累,截至2005年年中,“其
他非技术工人”类别总共积压了将近六年的申请案件。而其他EB-3子类别,最近也开始延
宕。在接下来的几年内,预估将有越来越多的超额申请数量。因此聪明的申请者必须及早
规划以取得其永久居留权。
1) EB-3A 专业工作者(professional)
此类只提供给拥有美国学士学位或外国同等学位的申请人。不像H-1B非移民类,申请人无
法藉由工作经验年资来抵掉教育门槛的要求。所谓的专业是指其从业人员必须要有学士以
上的学士。这两种要求似乎意指同一件事情,但并没有规定申请者的学士学位必须与工作
相关。
2) EB-3B 技术工作者(skilled worker)
要符合成为技术工作者,雇主提供的工作职位必须要求申请人具备至少两年的技术训练和
相关经验。外籍劳工必须要符合此必要的背景,不过若工作招聘没有两年的技术训练和经
验的要求,外籍劳工即使拥有两年训练和经验也不能符合移民局定义。
根据美国移民局的规定,一个职务是否需要技术劳工是由劳工部透过劳工认证认可的。由
于“其他非技术工人”类别审核进度的延宕,雇主向美国移民局出示相关文件,证明其提
供之职位确实需要至少两年职业训练和经验就显得至关重要了。不过最主要的争议是在于
雇主与劳工部之间的认知冲突引起的,雇主深信其职务真的要求两年的技术经验,而劳工
部也许不这么认为。因此这项争议需要在递交申请第3优先移民文件之前获得解决。
3) EB-3C 其他非技术工人(Other Workers)
这个类别包含了“非技术劳工”,劳工部将之定义为少于两年的职业训练或相关经验。因
为此类别一年只有10,000的签证名额,不管EB-3之签证总额有多少,所以该类申请有大量
的积压,目前已累积大约六年之久。
申请第3优先之前的注意事项:
在劳工部批准劳工认证之后,或者不需要劳工部批准劳工认证(譬如护士类别的Schedule
A),第3优先移民申请可能可与调整身份的申请同时进行,所需要的表格是移民申请的I-
140和调整身份的I-485。这些表格,连同劳工认证、雇主的信件、其他证明文件和申请费
用,一起送交到相应区域的移民归化局服务中心。
正常的申请文件必须包括雇主能支付薪资的财力证明,薪资必须不低于普遍工资(
prevailing wage)。另外还必须提出此职位为优先工作性移民类别的证明,而在EB-3的
类别里,这项证明将视申请文件为哪一子类别而定。这些文件可以来自劳工部、或是工业
标准所提供。最后,申请文件必须附上外籍劳工符合此职位要求的证明,譬如说学士学位
的影本或是工作经验的证明。
如果美国移民局批准了申请案,申请者就可以调整在美居留身分或者向当地美国领事馆洽
询,申请永久居留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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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以上提到的各种途径中,一类优秀研究人员和杰出外国人才(EB-1)和二类国家利益豁
免(EB-2 NIW)不需要先申请劳工证书(Labor Certificate)这一步,因此能省下一年
到两年的宝贵时间;EB-1和 EB-2 NIW也不需要雇主赞助(EB-1B由受雇之美国机构提出申请),任何人都可以自己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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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改:·mandman 於 Jun 25 23:11:53 2006 修改本文·[FROM: 128.193.]
※ 来源:·BBS 未名空间站 http://mitbbs.com·[FROM: 24.22.]
标 题: EB-1,EB-2, EB-2 NIW和EB-3的区别和联系
发信站: BBS 未名空间站 (Sat Jun 24 21:45:10 2006)
职业移民 (EB-1/EB-2/EB-2 NIW/EB-3)
EB-1 第一优先
1) EB-1A 在科学、艺术、教育、商务或运动领域的 " 杰出人才 " ( 具有卓越贡献
extraordinary ability)
凡在科学、艺术、学术、商务或体育方面具特殊才能者,可以「杰出人才」,依法申请
EB-1 第一优先,永久居留美国。但申请者必须证明其专业能力确实是这个领域中的顶尖
人物,享有国家级或国际性的声誉与成就,并会对美国社会的相关发展,提供实质贡献。
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者不需要劳工证,也不需要以雇主的名义为受益人出面,就可自行提
出申请。申请时须提出专业证明,如曾得过国际性的奖章,来证明杰出能力。假如没有国
际性的奖章,也可提供资料以证明满足下列所述中的最少三项内容要求的才能及贡献:
*曾在其专业领域内获得够份量的国际(国内)奖章;
*曾是其本行中专业组织的会员,并且该组织或协会是经过同领域专家所认可的;
*申请人在该行的杰出成就,曾被专业刊物或重要媒体报导过;
*申请人曾对其本行中其他人员之成就担任过评审工作;
*曾在学术研究、艺术、运动或商业等相关领域有独到或重大贡献;
*曾在专业期刊或重要媒体发表过专业学术论文;
*成果曾在艺术展览会或发表会上展出过;
*曾在声誉卓著的组织或机构担任过重要职务;
*申请人之薪资、酬劳或待遇远高於其他同侪之证明;
*在表演艺术方面曾获极大的成功,并反映在票房、唱片、录音带、 CD 及录影带等商业
产品上。
2) EB-1B「杰出研究人员及教授」( Outstanding Researcher/Professor )
凡专业学术领域的杰出教授或研究人员,可依此条例由受雇之美国机构提出申请永久居留
的签证。申请者不需劳工证,如申请人是在校博士生,申请人至少要有三年以上的教学或
研究经验,并具备下列两项以上:
*曾在学术领域获杰出成就并获颁国际性奖章;
*为国际学术机构之会员,而此一机构的入会标准即为杰出专业成就;
*其在学术领域之成就曾获专业期刊或媒体报导;
*曾针对其他人员之学术成就担任过评审工作;
*对其学术领域有独到或重大贡献;
*曾在专业期刊志或国际著名刊物上发表过论文等学术著作。
3) EB-1C 跨国公司的经理人( multinational executives or managers )
欲依 EB1 「跨国公司经理人」此类别申请者,该外国人须获得美国公司永久聘任,而在
此之前的三年期间内已为在该美国公司的海外相关企业(母公司,子公司或关联公司)工
作至少一年以上。因为此类别是 L-1 签证持有人提出永久居留申请的重要管道之一,两
者间要件多有相似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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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2 第二优先
此类申请包括硕士以上的高学历人士或是在科学、工程、生化、环保、医学、艺术、商业
等领域之特殊人才,申请者可由美国雇主提出申请, 美国雇主的工作承诺(H-1B)及劳工证
(Labor Certificate)是申请EB-2必要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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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2 NIW 第二优先中的「国家利益豁免」
所谓「国家利益豁免」,即具备特殊优异才艺的外国人士,若能证明其才能符合美国国家
利益,则可豁免冗长的劳工认证申请。至於怎样才算符合「国家利益」,从未有过明确定
义, 1998 年纽约法院将国家利益定义 为:
*在工作专业或专门才艺上,有无可取代的超凡技艺或才能;
*其技艺或才能有「国家级」的贡献 申请人对所从事专业领域的贡献不受地域的限制;
*如果要求申请者必须申办冗长的劳工证,将有损美国本身利益。
申请人必须提出证明其具备优异 ( 特殊 ) 的才能符合美国国家利益( in the national
interest ),而使 BCIS 可以豁免该申请人必须提出劳工证的要求,因此而可省去冗长
的劳工认证申请,此即我们所说的 " 国家利益豁免 " (national interest waiver
"NIW" )。申请可自行提出。
EB-2 NIW的成功与否,有几个先决条件。一:申请人的学经历是否充实。二:申请人所做
的题目是否热门或特殊。三:申请人的资料是否齐备。四:申请人是否能找到确切有力的
推荐信。五:律师的准备与辩词是否强而有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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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3 第三优先
职业移民第3类优先EB-3类的申请案都要求有一份工作和劳工认证(劳工认证程序在其他文
章中会有更深入的讨论)。职业移民第3优先(EB-3)分三个子类别,是给有学士学位的专才
(professional)、熟练技术工作者(skilled worker)、及其他非技术工人(Other Workers
)。不管EB-3类的签证总名额是多少,每年都只有10,000的签证名额提供给“其他非技术
工人”类别。结果是“其他非技术工人”类别申请案件日积月累,截至2005年年中,“其
他非技术工人”类别总共积压了将近六年的申请案件。而其他EB-3子类别,最近也开始延
宕。在接下来的几年内,预估将有越来越多的超额申请数量。因此聪明的申请者必须及早
规划以取得其永久居留权。
1) EB-3A 专业工作者(professional)
此类只提供给拥有美国学士学位或外国同等学位的申请人。不像H-1B非移民类,申请人无
法藉由工作经验年资来抵掉教育门槛的要求。所谓的专业是指其从业人员必须要有学士以
上的学士。这两种要求似乎意指同一件事情,但并没有规定申请者的学士学位必须与工作
相关。
2) EB-3B 技术工作者(skilled worker)
要符合成为技术工作者,雇主提供的工作职位必须要求申请人具备至少两年的技术训练和
相关经验。外籍劳工必须要符合此必要的背景,不过若工作招聘没有两年的技术训练和经
验的要求,外籍劳工即使拥有两年训练和经验也不能符合移民局定义。
根据美国移民局的规定,一个职务是否需要技术劳工是由劳工部透过劳工认证认可的。由
于“其他非技术工人”类别审核进度的延宕,雇主向美国移民局出示相关文件,证明其提
供之职位确实需要至少两年职业训练和经验就显得至关重要了。不过最主要的争议是在于
雇主与劳工部之间的认知冲突引起的,雇主深信其职务真的要求两年的技术经验,而劳工
部也许不这么认为。因此这项争议需要在递交申请第3优先移民文件之前获得解决。
3) EB-3C 其他非技术工人(Other Workers)
这个类别包含了“非技术劳工”,劳工部将之定义为少于两年的职业训练或相关经验。因
为此类别一年只有10,000的签证名额,不管EB-3之签证总额有多少,所以该类申请有大量
的积压,目前已累积大约六年之久。
申请第3优先之前的注意事项:
在劳工部批准劳工认证之后,或者不需要劳工部批准劳工认证(譬如护士类别的Schedule
A),第3优先移民申请可能可与调整身份的申请同时进行,所需要的表格是移民申请的I-
140和调整身份的I-485。这些表格,连同劳工认证、雇主的信件、其他证明文件和申请费
用,一起送交到相应区域的移民归化局服务中心。
正常的申请文件必须包括雇主能支付薪资的财力证明,薪资必须不低于普遍工资(
prevailing wage)。另外还必须提出此职位为优先工作性移民类别的证明,而在EB-3的
类别里,这项证明将视申请文件为哪一子类别而定。这些文件可以来自劳工部、或是工业
标准所提供。最后,申请文件必须附上外籍劳工符合此职位要求的证明,譬如说学士学位
的影本或是工作经验的证明。
如果美国移民局批准了申请案,申请者就可以调整在美居留身分或者向当地美国领事馆洽
询,申请永久居留权。
---------------------
在以上提到的各种途径中,一类优秀研究人员和杰出外国人才(EB-1)和二类国家利益豁
免(EB-2 NIW)不需要先申请劳工证书(Labor Certificate)这一步,因此能省下一年
到两年的宝贵时间;EB-1和 EB-2 NIW也不需要雇主赞助(EB-1B由受雇之美国机构提出申请),任何人都可以自己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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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改:·mandman 於 Jun 25 23:11:53 2006 修改本文·[FROM: 128.193.]
※ 来源:·BBS 未名空间站 http://mitbbs.com·[FROM: 2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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