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知道,近期奥巴马总统启动了一系列全面的移民改革政策来鼓励外国创业者在美创业,用以促进美国的经济和投资。我们可以看到,目前这些改革政策已初见成效。本月初,美国移民局发布的最新消息称在现行移民法的基础上,如果自己开公司的外国创业者是公司唯一的所有人,那么,这位外国创业者可能申请并获得H1B签证,甚至可以通过自己的公司为自己申请职业移民第二优先的绿卡。在本文中,我们将为读者简单介绍一下在美独立创立公司的企业家如何为自己申请H1B签证和EB-2类别的绿卡。
在美的外国创业者为自己申请H1B签证
外国创业者面临的最大障碍是如何证明现存的公司与创业者之间的雇佣关系是有效的。如果外国在美创业者是所创公司的唯一拥有者,并且创业者试图申请H-1B签证,这实际上就是企业家在雇佣他/她自己,从移民的角度看,这并不是一个有效的雇佣关系。但是,移民局在最近新发布的消息中指出,对于外国创业者在美创立的公司,如果公司是这位外国创业者独立拥有,那么,这位创业者理论上可以为自己申请H-1B签证,因为公司与它的所有人不同,是一个分开的实体。如何证明公司是一个独立体有点难度。为此,移民局提供了一个标准案例为大家详细说明,移民局指出外国创业者所创的公司应有一个独立分开的董事会,并且董事会有权雇佣、裁员、支付薪水、监督或控制公司创业者在公司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创业者则成为雇员,因而具备必要的雇佣关系。在这种情况下,这位创业者就可以为自己申请H1B签证。
在美的外国创业者通过职业移民第二优先(EB-2)途径申请绿卡
移民局强调,在美创立公司的外国企业家除了可以为自己申请H-1B签证外,满足以下要求的申请人,还有可能通过职业移民第二优先(EB-2)类别申请并获得绿卡:
1. 公司为在美的外国创业者递交申请,这个公司可以和为创业者办理H1B的公司相同,可以是创业者自己拥有的;
2. 外国创业者必须拥有一定职业文化水平,具有高等学历或者外国同等学历要求;
3. 外国创业者在公司所担任的职位要求至少具有高等学历或同等学历的人才能胜任这个职位;
4. 递交移民申请的雇主(公司)已经收到劳工部的劳工纸;
5. 外国创业者满足劳工纸上列出的所有具体工作要求。
职业移民第二优先(EB-2)类别的申请规定在美的外国创业者作为申请人需要有证据证明其具有硕士或硕士以上高等学位,或在其领域内有突出能力。除此之外,移民局还指出,申请国家利益豁免(NIW)的在美外国创业者可以为自己提出申请,而无需找雇主申请。和其他NIW申请人相同,创业者在申请NIW时仍然需要满足如下三个要求:第一,申请人从事的工作具有重大的实质贡献;第二,申请人的贡献不仅局限于某一地区,必须是全国范围内的;第三,申请人为美国国家利益做出的贡献超过劳工卡保护美国雇员的利益。
总之,我们对于奥巴马总统针对在美的外国创业者获得H1B签证和EB-2类别绿卡所作出的努力表示由衷赞成,并且也希望在将来的移民立法中,移民系统将会同样为在美国创业的外国企业家开辟更为便利的通道。
Comments
Post a Comment
https://gengwg.blogspot.com/